做生意失败的老李欠了一屁股债,被债主老肖起诉至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老李名下一套房屋,正当法院准备采取下一步措施时,老李突然去世,案件一时陷入中止状态。
一段时间之后,申请执行人老肖和自称是老李女儿的小李出现在法院,老肖请求法院变更小李为被执行人,继续执行案件。小李则拿出一套证据材料,包括派出所出具的老李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民事调解书、继承遗产声明等,意图证明自己有权利继承老李这套房屋,并表示将以这套房屋清偿老李对老肖的借款。
案件至此,法院是不是可以顺理成章的变更小李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查封这套房屋呢?恐怕没那么简单。
但是在变更前,申请执行人或继承人得先确定这两件事:
一是需要确立继承范围,即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范围需要明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二是需要确立继承资格,即继承人是否具有继承权需要明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下面这句划重点了:执行审查程序可以实现变更确属于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为被执行人,但不具备确定继承人资格的权力。因其继承资格等问题涉及实体争议判断,应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实体审查认定,执行审查程序不负责实质资格确认。
换句话说,虽然小李提交了一系列证明自己为唯一继承人的证据材料,但是执行局需要的是相关部门出具的一份继承资格确权材料。小李只有先行解决实体问题,才能再进行执行主体变更。
那么,应该去什么地方进行实体审查认定呢?HI法给您支个招: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继承事项的公证,对经公证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出具公证书,进行权利确认。因此,公证机构有权确认小李对这套房屋是否具有继承权。
除此之外,小李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主张对房屋享有继承权,但是由于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并非小李,案外人执行异议将驳回小李的请求。小李还需要另行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才可以在审判程序中获得确权。
如果老肖仅能确定小李为继承人,尚不能查清其他继承人,老肖可以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之诉,由审判法官对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继承情况进行全面审查,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