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制度之遗产管理人选定–福州遗产继承律师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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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此时便该转移给继承人或被遗赠人。近年来,占有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不经其他继承人的同意,私自处理被继承人遗产,损害了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的例子屡见不鲜,例如全球的著名画家陈逸飞、中国内地相声演员侯耀文等遗产纠纷案件,由此看来,遗产纠纷案件主要是集中在继承人之间的权益纠纷和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这两方面,给清偿遗产债务、分割遗产带来很多的困难。在前期文章中我们曾从遗产管理人设立的必要性、遗产管理人的选定、责权、专业度、未来发展趋势等多个维度进行介绍,那我们今天将细化剖析遗产管理人制度之遗产管理人选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2021年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后必定会有遗产管理人对其身后的债权债务清偿、遗产分配等进行处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遵从以下顺序:由被继承人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继承人共同担任、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被继承人死亡后,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是自动成为遗产管理人并承担职责,从条文规定的表述和立法目的来看,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应尽可能避免遗产管理人处于空位状态,从本质上讲遗产管理人应基于委托关系而成立,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遗嘱执行人和被继承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继承人一般包括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无遗嘱执行人”至少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二是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或遗嘱被认定无效。无遗嘱或遗嘱无效时适用法定继承,由全体法定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主要履职期间是从被继承人死亡至遗产分割,在这段期间内,若利害关系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和遗产的分配均存在争议,是先提起继承相关诉讼,还是先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还是一并提起?若先提起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诉讼,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是否需以继承纠纷的事实认定甚至是审理结果为依据;若先提起继承相关诉讼,较长的诉讼期间内,遗产管理人始终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是否仍不利于遗产的管理。
“遗产管理人”这一概念并非首次亮相于《民法典》,此次民法典规定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但是相关的这些法律制度规定的并没有覆盖到遗产管理的每一个方面,未来的司法实践中需要不断的摸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