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相关问题,看这一篇就够了!–福州遗产继承律师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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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之间往来密切,但有时候却因一份遗嘱而闹得不可开交、形同陌路,然而一份清楚有效的遗嘱可能会避免日后纠纷。如何妥善处理“身后事”?如何规范的立下遗嘱?今天小编就带你了解遗嘱继承的相关问题。
1法官您好,如果我想因遗嘱继承提起诉讼,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呢?
因遗嘱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官您好,为避免日后家里孩子们起纷争,我想订立一份遗嘱,请问遗嘱都有哪些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的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如果要订立遗嘱,需要了解上述法律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缺一不可。
3法官您好,请问在遗嘱订立时,对见证人有什么要求,我的女儿可以作为见证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根据上述规定,您的女儿作为您的继承人之一,是不能作为见证人的。
4法官您好,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神志不清,这样的遗嘱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5法官您好,我父亲订立了一份遗嘱,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由我的弟弟继承,可是,该房屋虽然登记在我父亲名下,但房屋是我父母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问我父亲能处分的遗产范围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您父亲可以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如果涉及到你父母共同的房屋时,应先分出一半属于你母亲。
6法官您好,我有兄弟四个,我母亲生前做了一份遗嘱,将其所有的存款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弟弟继承,后来我大哥得了重病,没有劳动能力,也无收入,这存款有没有我大哥的份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以及是否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在遗嘱继承时,应先为你大哥留出必要的份额,所剩余的部分,可以按照遗嘱分配。
7法官您好,如果遗嘱无效,那涉及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继承人存在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丧失继承权。
9法官您好,在继承中,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依据上述规定,财产继承分为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
两者之间主要区别表现为:
(1)法定继承是按法律直接规定的范围、顺序来进行的;而遗嘱继承则是按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意思来继承的。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根据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和赡养扶养情况来确定的;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财产所有人在遗嘱中确定的。
(3)遗嘱继承人必须是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而法定继承人不一定都是遗嘱继承人。
(4)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是否存在遗嘱继承情形,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纠纷时首先需要查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