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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老伴去世她与子女产生纠纷
原告苏某诉称,2012年焦某与苏某登记结婚,双方生活相敬如宾。2014年2月焦某病逝,焦某的三个子女将苏某赶出家门,使她无家可归,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
被告焦某甲、焦某乙、焦某丙共同辩称:焦某立有合法遗嘱,将其个人合法财产全部以遗嘱的形式处分给了焦某丙。该遗嘱存在代书和录音两种形式,录音遗嘱无任何瑕疵,合法有效,遗嘱中将其个人房产及其他个人财产全部给了焦某丙,有三名见证人。处理完焦某的后事当天就告知了苏某关于遗嘱的内容,苏某当场没有异议。
焦某的子女认为,苏某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无权分割焦某的遗产。苏某在焦某病重期间私自将焦某的其他存款转移,并转移部分家中财物,对于2014年2月15日前苏某名下的存款二分之一属于被继承人焦某的存款遗产,应当依法分割。
审理
立遗嘱是真实意思的表现
黄岛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是继承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焦某所立的录音录像遗嘱是否有效?焦某所遗留的财产如何分割?综合案件查明的事实及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质证意见,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作出分析判定: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根据焦某死亡前的住院病历记载,焦某主要是肝部、腹部、肺部发生病变,基本不影响其神智判断。结合被告提交的录音录像证据和证人证言可以认定,焦某立遗嘱时神志清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现场见证,能够证明遗嘱的真实性,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对被继承人有约束力。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根据焦某所立的录音遗嘱,其所有的房屋及其他个人财产全部遗留给了焦某丙,因此,在焦某死亡后,该财产应全部由焦某丙继承。因当时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以房屋依法由焦某丙管理使用。但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原告苏某年龄较大,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应当从焦某的遗产中为其留出必要的份额,并由焦某丙根据遗嘱的内容在房屋中留出一间卧室由原告苏某居住。
普法
遗嘱形式主要有五种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是否规范,可能会影响到以后会不会产生纠纷或麻烦。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主要有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而目前社会最常见的是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两种。那么,如何才能保证所立遗嘱规范有效呢? 《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法律规定了比自书遗嘱更为严格的生效条件,因此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所立遗嘱无效。另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等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该遗嘱形式适用于遗嘱人不会用文字表达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思或者因某种原因不能亲笔书写遗嘱的情况。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梁超
老伴去世女子被赶出家门 遗嘱不规范全是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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