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梳理 福州家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家事审判观察系专业福州离婚、继承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家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婚姻、继承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而成。【2012年2月27日】段某(男,实年52岁)以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终身人寿保险10万元,合同指定其儿子段子为死亡保险金受益者。【2016年4月-2017年3月】段某不幸罹患胃癌,经手术治疗,效果不佳。2013年病情恶化。弥留之际段某立遗嘱安排后事,单独约了女儿到医院,当着女儿的面,指责儿子从不到病榻前侍奉,并在遗嘱一项处置死亡保险金中写明改由女儿段女受益。三天之后,段某辞世。理赔过程段女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申请,理赔受理发现申请人并非原合同指定的受益人,遂告知段子有资格申请。段子接到通知后向保险公司重新提出给付申请。同时,段女也提供了段某的自书遗嘱并聘请律师与理赔人员交涉,要求领取该笔保险金。经法院判决:本案合同所载指定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为段子。原因如下:①被保险人段某生前自书遗嘱没有其他更多的在场证人能够证明②遗嘱中也未明确列出保单号码。据悉其所在单位在别家保险公司还为其投保有其他寿险保单。③段女也未能充分举证被保险人的自书遗嘱变更受益人就是指该保单,也未经遗嘱公证。故该保单指定死亡保险金受益人的变更依据不足。保险公司向保单指定受益人段子给付保险金是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在程序上并不存在过错案件评析 《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这里,法律并无要求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书面通知保险人时必须在被保险人生前到达保险人。从理论上讲,段某的变更行为有效。保险人在收到该意思表示后,应当遵照该意思执行给付任务。保险公司有义务也有权利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变更受益人。但问题是,段某在变更该合同受益人时,采取的是遗嘱形式(遗嘱形式的本身即属无效,至于为何无效在文末阐明,有兴趣可以阅读),且未列明保单号码,即未明确指定是该份保险合同(特别是有多份保险合同的情况下)。故变更该保险合同受益人的证据不足,保险公司无法采信。从上面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指定受益人时要慎重,同时变更受益人时也一定要通知保险公司并通过保险公司加以批注,按保险合同规定程序办理。从而避免保险金的给付不如投保人心意。关于通过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遗嘱是否可以变更受益人的问题,但根据《保险法》关于受益人变更的程序要求,变更意图未通知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加以批注的,遗嘱变更不符合法定程序,故不会受到法律保护。据了解,国外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对遗嘱变更受益人的一般规定是,如果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明确规定了受益人变更的程序,那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符合这些程序要求,否则,变更就不产生法律效力。美国许多州法院都不承认遗嘱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