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人不属于被继承人应予保留必要份额的继承人范围
关键词:继承、代位继承、保留必要份额
裁判主旨:
代位继承人不属于被继承人应予保留必要份额的继承人范围。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某某与杜某某共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长子王甲(三级智力残疾)、次子王丙、长女王乙。王某甲系王丙与王某乙的婚生子,王丙与王某乙于2006年3月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王某甲由王某乙抚养。王某乙系王甲与刘某的婚生子。
2001年11月3日,王甲向沈阳胶带总厂提出私有房屋产权登记申请,购买了位于沈阳市X区X路X号X室,王某某去世时王甲为该房产所有权人。被继承人王某某于2010年5月25日以个人所有的方式购买取得涉案房产即沈阳市X区X街X号X室的所有权。2010年11月8日,被继承人王某某立有自书遗嘱一份,其中载明“我多年来一直和儿子王甲、儿媳刘某及孙子王某乙生活在一起。在日常生活中,他们对我很关心,很孝敬,特别是儿媳刘某对我经常关照和侍候,使我生活得好。经我本人慎重考虑,在我辞世之后,将我在X街X号X楼,77.76平米房屋留给孙子王某乙所有,其他亲属无权争分此房。立嘱人王某某;2010年11月8日”。被继承人王某某在上述遗嘱上签字、按指纹并加盖名章。同日,王某某在辽宁省公证处对自书遗嘱进行公证,遗嘱书载明“立遗嘱人:王某某,男,一九二九年八月五日出生;住址:沈阳市X区X路X号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遗嘱内容:我有壹处房产,坐落于沈阳市X区X街X号X(房屋所有权证号:沈房权证和平字第XXXX,建筑面积:77.76平方米,附记新档案号:XXX),属于我的个人财产。我决定在我去世后,该房产留给我的孙儿王某乙一人,王某乙取得上述房产后为该房产唯一所有权人,其他人不得介入和干预。立遗嘱人:王某某(签字、按指纹);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十六时四十分”。辽宁省公证处于当日作出了(2010)辽证民字第17764号公证书。2011年11月15日被继承人王某某去世时,另有银行存款40071.16元。2012年1月16日,辽宁省公证处作出(2012)辽证民字第1041号公证书,载明“……经向所有继承人核实,被继承人王某某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但王某某生前在我处立有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为(2010)辽证民字第17764号】。王某某的其他继承人对该公证遗嘱均无疑义,用于遗嘱继承的遗嘱为被继承人王某某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兹证明王某某生前所立遗嘱真实有效。根据王某某的遗嘱,王某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由其孙儿王某乙一人继承”。2013年2月17日,沈阳市房产局依据被告王某乙申请将涉案的沈阳市X区X街X号X室的房产过户至其名下。2011年3月20日,王某某立有自书遗嘱一份,内容载明“遗嘱文中:在十年前,胶带总厂在一经街分给我一套旧房单间,后来国家用货币动迁。你爸王丙用这笔动迁费,买下药王庙130号4楼建筑面积38.66平米房屋。你妈在你爸病重时提出离婚,办理了离婚手续,脱离了夫妻关系。你爸去世后(此房一直由你妈出租),我和你是此房的继承人,因为你从小失去父亲,我又年迈没有精力照顾你,因此将我这一半房产赠送给你,其他亲属无权争分此房。立嘱人王某某。2011年3月20日。
法院观点:
沈阳中院:至于遗嘱中是否应当为上诉人(被继承人孙子)保留必要份额的问题,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上诉人王某甲并非被继承人王某某的继承人,其属于代位继承,依照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故本案中上诉人王某甲不属于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应予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情形。
福州继承律师蔡思斌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这里所指向的对象是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其首当其冲的应当是继承人。而本案中王某甲系被继承人次子王丙之子,其本身并非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系因王丙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享有代位继承权。而代位继承人其本身并无继承权,其系基于父亲或母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取得的权益,故并不属于应当保留必要份额的对象。
本文摘录于福州家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法院家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婚姻、继承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离婚、继承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例索引: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终7889号“王某甲与王甲、王乙、王某乙继承案”,见《王某甲与王甲、王乙、王某乙继承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李海燕,审判员张忠星、赵楠楠)(20160812)。
网址导引: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d84b3638-b040-4360-8cde-a47c7d43b4c2&KeyWord=(2016)辽01民终78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