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已由过去的解决温饱问题,发展为衣食有余。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在量和质上都得到了极大的改善,随着公民收入的逐年增加,公民个人的财产积累越来越多。除了投资和日常消费外,有更多的人采取了银行存款的形式存储不用的资金,也有很多老人认为存钱可以养老,个人储蓄不断增多。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公民储蓄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据此,个人将自己的合法收入存入银行的存款,归个人所有,不得侵犯。存款人一旦有百年归老或遇有不测之时,就会面临存款的继承和支取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和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当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果该项存款的继承权有争执的,合法继承人应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到银行办理存款过户或支取手续。”也就是说银行依据继承权公证书和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方可办理,但在实践中,银行和公证机构在执行该规定时过于僵化,没有从便民利民出发灵活处理,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笔者拟对此问题作一探讨。
本处曾经接待了一位当事人,其父死亡,家人都知道老人生前在银行有存款,但不知道具体数额,到银行去查询被告知其父有存款要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才能支取。公证员经询问得知存款人的父母已经死亡,配偶健在,共有四名子女。公证员向当事人告知了办理该公证事项应该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要所有合法继承人到公证处来做出意思表示。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开始准备证明材料,首先到银行,工作人员解释说他们的行业规定不允许向其他人提供存款人的户名、账号、金额等信息。银行和公证处各有依据,当事人非常为难,经过我们与银行领导的多次沟通,先为当事人办理了亲属关系公证,并出具了查询函,银行在查询函的回执中写明了我们要求提供的内容,存款金额是1700元人民币。当事人高兴的来到了公证处以为可以如愿的办理了,当要求要所有合法继承人共同来公证处时,当事人又为难了,因为有两名继承人在秦皇岛市。公证员又按照规定告知当事人如果继承遗产要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如果放弃继承权要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当事人很烦恼,非常不理解我们的规定,我们也很无奈,又不能违规操作,只能表示同情和理解,当事人愤怒的离开了公证处,类似这样的情况我处几乎每年都能遇到 。
根据办理继承权公证的规定,在办理时通常我们要求当事人提供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存款人的所有合法继承人证明、所有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存款凭证(包括存款银行的名称、户名、账号、存款日期、金额)等证明材料,并且所有合法继承人要亲自(或委托他人)到公证处办理。笔者通过二十三年的公证实践认为,存款人死亡后,办理继承权公证,当事人应当按照办理继承权公证的要求提供所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但不必要求所有合法继承人都到公证处申请,由其中一位合法继承人到公证处申请即可办理。
理由之一:该公证事项受理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对公证事项无争议,公证处证明的是存款人(被继承人)与合法继承人之间有继承关系,而不是证明继承人之间应继承的份额多少,如果确定份额,合法继承人之间应办理析产协议。公证员在办理存款继承公证时可以在要素式公证书中加以表述,把所有的合法继承人均写在公证书证词中,并写明该笔遗产(存款)的合法继承人均有继承权,来公证处申请的是合法继承人之一,是存款人(被继承人)遗产的代管人,所支取的存款应该由全部合法继承人继承,代管人有交付给其他合法继承人遗产的义务,如不履行义务其他合法继承人可以诉讼到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理由之二:继承人办理公证的目的是支取存款人(被继承人)在银行的存款,这并没有剥夺未到公证处申请的其他继承人继承该遗产(存款)的继承权。如果取款的继承人侵占了该遗产(存款),其他合法继承人可以行使诉讼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
这样做的好处是方便了当事人,减少了社会矛盾,构建了社会和谐,符合树立创新型管理和服务理念的要求,使社会公众能够获得优质快捷的公证服务,尤其适用存款额度较小的继承公证。因为有很多家庭是没有纠纷的,只是有的继承人不在本地,如果让其再到当地的公证处办理手续,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当事人因为失去亲人本来就很痛苦,公证处在办理公证时所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当事人要奔波于相关部门,已经很疲惫,再要求所有合法继承人到公证处来办理,会增加当事人的心理负担,相聚在一起势必又勾起对继承人的伤感,给当事人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
现行的银行规定是30年前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平等保护继承人的利益,避免因某一继承人私自支取银行存款而引起财产纠纷。可以说当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操作缺乏灵活性,过于机械和僵化,难免让人们产生银行拒绝支取存款的怀疑,感觉公证处的服务不够人性化。这个规定有明显的滞后性,已经不符合现在形势的需要,为了维护存款人的继承人的合法权利,优质高效地为存款人的继承人提供法律服务,规范继承权公证业务的操作,建议司法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沟通,对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提取存款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以百姓的利益出发去思考存在的问题,解决银行与公证处相互矛盾的怪圈,银行要求先办理存款继承公证才能支取,公证处要求提供准确的存款金额等情况才能公证,存款人的继承人为了能够支取该项存款,奔波于银行和公证处之间,这种现象近几年被多家媒体公开报道,希望能够引起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的关注。为了不再出现尴尬,使各个行业的服务更加贴近群众,让群众满意,让社会信服,更好的保护公民财产安全。
转自:黑龙江公证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