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涉及代书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存在大量代书遗嘱无法认定的情况。海淀法院法官对三种常见的代书遗嘱无效情形作出提示。
情形一:
立遗嘱人不签字
苏某的老伴过世多年,去年10月,苏某去世留下一套房屋。苏某的儿子也已去世,而苏某的女儿小苏拿着父亲生前的遗嘱找到嫂子韩某,想要继承房屋。韩某称从没听老人说立过遗嘱,所以房屋应该由小苏和自己的儿子共同继承。法院审理发现,小苏提交的代书遗嘱缺少苏某的签字。最后,法院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而未确认代书遗嘱的效力。
海淀法院法官沙乃金表示,根据《继承法》,代书人、见证人和立遗嘱人均要在代书遗嘱上签字,只有在立遗嘱人确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书写的情况下才能以按手印代替。如果老人无法书写,可通过录像或录音的方式加以辅助。
情形二:
近亲属做代书人
韩某与赵某系夫妻,两人于去年相继去世,留下小莲、小丽、小华三个子女。小丽拿出遗嘱,称父母曾委托自己订立代书遗嘱,想把房产留给弟弟小华的儿子、老人的孙子小琦。小莲提出质疑。法院查明,遗嘱的代书人为小丽本人,见证人是小丽的丈夫。法院认为,该代书遗嘱无效。
沙乃金称,三类人员不能成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一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情形三:
见证人部分缺席
2013年底,陈大爷去世,三个子女找到陈大爷的后老伴于某,要求继承父亲的房产。于某拿出一份遗嘱,称陈大爷决定百年之后将房子留给她。后于某将陈大爷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按遗嘱由自己继承遗产,并提供代书遗嘱的两位见证人刘某、洪某。
庭审中,洪某说当时他去外面抽烟了,陈大爷和刘某说什么没有听清,等他回来,刘某已起草完遗嘱。最终,法院认为洪某未参与立遗嘱全过程,因此认定代书遗嘱无效。
沙乃金称,代书遗嘱的两位见证人都必须全程参与立遗嘱的过程。
转自:北京晨报